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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房东会到派出所备案吗

租房房东会到派出所备案吗

租房办理备案手续

1、办理房屋备案申请书,由谁备案则由谁申请,如果需要委托他人办理,必须同时附上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房屋租赁合同,此处一定要注意提交的是原件,原件中应当在签名处有合同当事人的纳印,同时在合同骑缝处也应当纳印,

3、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在核对原件无误后仅需要收取复印件。比如说是自然人提出申请,那么可以提供身份证证件,如果是公司提出申请,那么可以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办理申请的相关当事人的委托书和身份材料,且均需要核对原件。

4、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材料,需要对原件进行核对之后缴纳复印件。

5、各地省市对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规定的需要提交的材料,有些政府对房屋租赁控制比较严格,或者是说对房屋现有状态的把控,有登记为抵押房的可能会涉及附上抵押合同,同时也是为了保证租赁方的权利。

6、房管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房管部门负责对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的工作,为了更好的达到备案效果,保障当事人双方 的权利,可能会要求提交征信证明等,只要合法合理即可。同时进行房屋登记备案的事由一定要保障提交的材料真实,不得有虚假或者是隐瞒等情形。

租房备案的要求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要遵守如下规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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