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仅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建成后用于市场销售和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建筑物。但是,自建房、参建和政府委托自用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的范围。
2、自建房屋,又称单门单院、单门独院,一般是指拥有单位和个人的土地,拥有自己的组织,并通过雇佣他人来建造房屋和建筑。自建房屋是我国传统建筑方式的主流,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农村居民几乎都是通过自建房屋来满足自己的住房需求。不得在城镇规划区域或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建设。
3、经济适用房是一种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房,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适用房是指房价相对于市场价格相对温和,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
4、“小产权房“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经济建设用地上全面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外村农民不能进行购买;另一种是在集体管理企业发展用地问题或者需要占用大量耕地违法行为建设的房子。
5、公共住房又称公共住房、公共住房、国有住房,在国外也称公共住房、公共住房。指国家(中央或地方政府、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出售住房、出售住房、产权归国家所有。
6、军产房是指军队可以享有对于房屋土地所有权(即产权)的房屋。军队建设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结构性质属军产,“产权保护单位”填总后勤部。
7、中央产房的全称是“中央政府在北京购买了公共住房单位”,一般指中央政府的住房项目,以及职工以住房改革成本或标准价格购买的北京合资住房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