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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审查要点工程类合同审查要点

工程施工合同审查要点工程类合同审查要点

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会有很多的审核,涉及到很多的信息和注意事项。为了保证项目评审,项目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进行项目大大小小的各种评审,确保项目顺利通过验收。以下是项目合同评审的要点。让我们看一看。

合同审查是施工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后期很多纠纷都追溯到合同审核的疏忽。因此,企业应注意以下合同问题。

(1)注意监理、驻地工程师的权限。对于可能引起工期延误、工程质量、合同效力等重大变化的工程师指示,可约定经发包人或承包人批准后生效。同时,要明确工程师的授权范围;超出工程师授权范围的,应由发包人确认。

(2)注意安全文明施工的约定。合同一般由承包人承担,但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利益,可以约定一个通用条款。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由发包人承担一切损失。

(3)注意关于延长工期的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工程内容变更、工期增加、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政府指令(停水停电)、地下物体等因素,以约定标准作为确定工期是否顺延的依据。关于工期延长的程序性约定:承包人应在一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报发包人批准和监理人批准。可增加“视为”条款(视为条款: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认可)。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扣除定金、违约金、工程款和总价的违约金。

(4)注意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条件和约定。程序:按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应在自检和隐蔽或中间验收前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对于防水、室外装修等重要部位的施工,先做出样板,经业主和现场监理验收后方可进行施工。通用条款中有具体规定,合同中也可明确“正负零、封顶”等主要节点的验收要求。

(5)注意工程变更的约定。未经规划审批或设计审批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承包商的原则不得改变;但是需要在实践中改变。确认过程:因工程变更而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工作内容的,承包商应在变更发生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批准书面报告后,将提交给业主批准。书面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有效签证,在工程结算时支付。承包人逾期不报的,视为不涉及增加工程造价。设计变更必须提供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单位经发包人审批后签发的工程变更通知单,否则不视为设计变更。

(6)注意竣工验收结算的约定。程序:验收流程(四科加质检站);工程交付;数据交付(作为条款和条件,传输数据的详细信息);竣工结算(时间、视为条款)。重点是验收主体资格、质量不合格时的整改措施和责任、结算资料的提交时间和补充要求。此外,结算文件提交后,若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则视为已批准的结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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