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监管的定位比较模糊,监管的问责也不尽如人意。本文试图追溯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的原始责任,分析和还原监理责任,有利于监理责任的正确履行。
1 .建设项目安全质量跟踪的原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的相关理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原始责任追溯如下。
(1)施工单位是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我国规定国有单位经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成立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即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责。建设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实施项目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与项目相关单位签订相应的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在建设项目的不同阶段转移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三)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将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的安全和质量责任转移给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满足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需要,防止因设计不合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将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主体责任移交给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5)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将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的安全质量责任移交给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
(六)建设单位(或委托施工单位)与材料设备单位签订材料设备供应合同,将工程建设中使用的材料设备的安全和质量责任转移给材料设备单位;供应商应保质保量按时交付合同中订购的材料和设备。
2监管的定位
2.1法律法规监管的定位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监理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商在工程质量、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
2.2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理论对监理的定位
业主是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和组织者,业主的项目管理是管理的核心。投资方、开发商、咨询公司提供的代表业主利益的项目管理服务,属于业主的项目管理。
建设监理是一种高度智能化的有偿技术服务,国际上归类为工程咨询(工程顾问)服务,属于业主的项目管理范畴。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项目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项目建设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2.3监理合同对监理的定位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和合同,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成本进行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协调建设工程各方关系,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3监理责任的确定
3.1监理方应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和业主移交的监督管理责任。
通过分析,明确了监理工作是有偿技术服务,属于业主的项目管理范畴。根据业主的委托和授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委托合同执行。
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条款,监理单位应当在授权范围内,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承担委托事务中本应由委托人承担的责任。
3.2监管不作为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2)监理人员在现场发现施工企业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未制止或责令立即整改的。
(3)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未发出暂停施工的指令。
(四)工程监理企业未审查施工企业的安全措施并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安全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的。
(5)违反监理合同的其他疏漏。
3.3监理失职或渎职
(1)监督人员违章指挥或下达错误指令。
(二)按照合格的签订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4)未对相应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或未对相应的现场监督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监督。
(5)转让监理业务造成质量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
(6)违反监理合同的其他失职或渎职行为。
4监理应做的重点工作
4.1法律法规的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出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查等形式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2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规定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计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7天向委托人报告。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的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发包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客户主持的首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根据项目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商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和人员资质。
(6)检查施工承包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检查承包商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商的实验室。
(9)审查施工分包商的资质条件。
(10)检查施工承包商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的施工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商提交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工程使用的材料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抽查。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发包人审批。
(14)在巡视、现场检查和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承包商整改并向委托人报告。
(15)经业主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商提交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隐蔽工程和分部工程的验收。
(18)审查施工承包商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纠纷等事宜。
(19)审查施工承包商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20)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核施工承包商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上报业主。
(22)编制和整理工程监理备案文件,并提交给委托人。
4.3现场监督的重点
(1)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建立健全施工现场项目监理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人员。各类监理人员和数量能满足建设工程监理的需要。
(2)组织监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学习与监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合同、监理合同、工程标准规范等。
(3)编制监理计划和细则,明确监理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并进行工作交底。程序化、规范化监管。
(4)正确使用审核、日常巡视、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通知、定期监理会议、专题会议、监理指令、监理报告、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等监理方法和手段。
(5)全面履行文件编制、审核、检查监督、指令报告四个方面的安全监管职责。监管工作有迹可循,收集及时,真实完整,分类有序,妥善保管。
(六)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质量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通过追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原始责任可以看出,监理的准确定位是监理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行使本应由建设单位行使的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权。监管责任细分为监管不作为、监管失职或监管渎职。通过对监管责任的细分和定位的分析,也有利于我们监管人员规范工作,从而完善监管的自我保护手段,真正做到尽职免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