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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件包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组成文件包括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件包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组成文件包括

除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和修改文件外,建设监理合同文件其他部分的内容基本确定,特别是使用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时。

一、监理标书

这里的监理标书是指监理中标人的标书。监理招标文件中的投标函和监理大纲是整个招标文件中具有实质性投标意义的内容。投标函是监理费的报价和对监理招标文件的响应;招标监理大纲是投标人履行监理合同和开展监理工作的具体方法、措施、组织机构和人员、设备的计划,是投标人为了获得监理报酬的承诺和义务。

监理合同各方应重视监理招标和通知在监理合同管理中的地位。严格来说,监理报价是由中标人根据其标书进行报价,主要是监理大纲中所述的监理投资。当监理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提供监理投标书(监理大纲)中未提及的、监理合同其他条款中未规定的服务或人员设备时,监理人可以要求赔偿;当监理人未能按标书要求配备监理人或提供服务时,监理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改正或向监理人提出索赔,甚至追究违约责任。

二。中标通知书

监理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监理中标人在招标中所作报价的全部接受,是对中标人报价的承诺。中标通知书一旦到达中标人手中,与中标人的投标一起构成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在正式监理合同签订之前,中标通知书和招标文件是维护和约束监理招标各方的文件。

三。监理合同协议

本协议是一份确定合同关系的全面文件。它明确了监理委托人和监理方,明确了监理项目和监理合同文件的组成,从原则上规定了双方的义务,规定了合同的履行期限。最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后,合同正式成立。主要条款如下:

(一)委托人和监理方

(二)对监理项目的概括性描述,确保对监理项目的理解不产生歧义。

(三)合同中有关词语定义的规定

(4)合同文件的组成

1、监理招标及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的标准条件;

3.本合同的特殊条款;

4.执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和修改文件。

(五)监事对委托人的承诺

按照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

(六)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承诺

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期限、方式和货币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七)合同实施和完成的日期。

(8)合同双方签字栏

四。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标准合同条件是根据监理合同文件本身和双方的一般权利义务而确定的合同条款,具有普遍性和普适性。

1.合同条款的定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开展监理业务的机构。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由监理人委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其委托人就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事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人委托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附加工作”是指:①在委托人委托的监理范围之外,双方书面约定增加的附加工作内容;(2)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并通过增加工作量或工期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除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监理人按第38条必须完成的工作,或监理人因自身以外的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的工作,及其善后和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一日零时至次日零时的时间段。

(十一)“月”是指按照公历从一个月中的任何一天起至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止的时间段。

2.关于适用法律法规的协议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合同签订和履行所依据的法律。我在中国进行监督时自然应该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但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根据自身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此外,国内其他专业部门的管理界限也很明显。例如,交通、水利和电力系统都有自己的一套与建设有关的规则和制度。因此,监理合同是以工程所在地的规定为依据还是以工程所属部门的规定为依据,需要在专用条款的相应条款中说明。

3.合同语言

国内监理合同一般都是中文的。当需要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时,应在相应的专用条款中约定,但中文仍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

4.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人的义务

(1)监理人应根据合同或监理投标书的承诺派出监理工作所需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提交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及监理计划,并在约定的监理项目范围内完成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根据监理合同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②在履行监理合同义务的过程中,监理人应认真、勤勉地工作,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公平地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③监理人使用的由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当监理工作完成或暂停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设施和剩余物品移交给委托人。

④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经有关各方同意,不得泄露与监理项目及其监理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信息。

(2)监事的权利

①一般权利

a、选择项目总承包商的建议权;

b、选择项目取得了认可的权利;

c、对项目建设相关事宜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功能要求,向委托人提出建议的权利;

d、针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根据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师提出建议;如果提出的建议可能增加工程费用或延长工期,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改正;

e、按照保证质量、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审批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f、主持项目建设相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提前向委托方报告重要的协调事项;

g、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出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但应事先向发包人报告。情况紧急不能提前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书面报告;

h、对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合同规定和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承包商有权停工、整改和返工。承包人接到监理机构复工指令后方可复工;

一、对工程进度的检查和监督权,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j、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工程款的审核签认权,以及对工程结算的审核确认权和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K.如果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导致额外的工作或工期延长,监理人应及时将这种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发包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获得额外工作的报酬;因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的,善后和恢复监理业务视为额外工作,有权获得额外报酬。

②特别授权

在监理人的委托人授权下,任何承包人的合同义务都可以改变。如果这严重影响项目成本或质量或进度,此类变更必须事先得到客户的批准。在紧急情况下,如果监理人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监理人也应尽快将所作的变更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发现项目承包商的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有权要求承包商更换相关人员。

③调解权

在委托监理项目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向对方提出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都必须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与双方协商。当委托人与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身职能,独立判断,公正调解。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者由仲裁机构仲裁的,应当提供真实的证据材料。

(3)监理的责任

(1)监理人的责任期是委托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因施工进度的延误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限;

②责任期内,应履行约定的义务。因监理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总报酬不应超过总监理报酬(不含税);

③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竣工期限(图纸交付),监理人不承担责任。受委托的监理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的,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是,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提供超出资质范围的咨询意见,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当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应赔偿委托人因索赔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5.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义务

(1)监理人在开展监理业务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②负责协调工程建设的各种外部关系,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3)根据需要,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给监理人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4)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监理工作所需的与工程有关的工程资料;

⑤对监理人书面提交的、要求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做出决定的所有事项做出书面决定;

⑥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并能在规定时间内(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应事先通知主管;

⑦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和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选定合同的承包商,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

⑧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以下资料:

A.与本项目合作的原材料、零部件、机械设备制造商名单。

B.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合作单位及合作单位名单。

⑨向监理人无偿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的现场用房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施,并对监理人提供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该工程使用的设施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⑩根据情况需要,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由发包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

(2)委托人的权利

(1)选定工程总承包商,并与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工程规划、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功能要求的识别权,设计变更的批准权;

(3)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4)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业务范围内的监理月报和专题报告;

⑤如发现监理人未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直至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连带责任。

(3)委托人的责任

(1)履行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监理人办理委托业务时,因监理人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委托人应当予以赔偿;

(3)如果向监理人提出的索赔不能成立,应赔偿监理人因索赔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6.监理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有效的监理合同

一般情况下,监理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果合同有生效条件,如专用条款中有规定,则合同自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之日起生效。

(2)监理合同的变更

(1)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业务,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这项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该延长。恢复监理业务时,增加不超过42天恢复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金额支付监理报酬;

②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提前42天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给一方造成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协议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3)监理合同的终止

①监理人已与发包人办理了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了工程保修责任书。当监理人收到最后一笔监理酬金时,本合同终止。

②如果监理人在应收到监理报酬之日起30天内未收到付款文件,且委托人未向监理人作出任何书面说明,或根据有关条款暂停监理业务超过6个月,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通知,如果委托人在发出通知后14天内仍未答复,监理人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如果委托人在发出第二次通知后42天内仍未答复,他可以终止合同或中止或继续中止全部或全部执行。

(3)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监理义务时,可以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表明其不履行义务。委托人在发出通知后21天内未收到答复的,可在第一次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承担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④合同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责任。

7.监理报酬

监理项目中标后,完成正常监理工作的报酬由监理招标或中标通知书确定。但是,结算的监理报酬还应包括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监理报酬应按专用条件相应条款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货币和金额支付。

委托人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人报酬的,还应当从约定的日期起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从规定的滞纳金缴纳期限的最后一天起计算。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付款申请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付款申请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但委托人不得延误其他无异议付款项目的支付。

8.合同争议的解决

监理合同的履行也应强调合作履行的原则。但是,由于合同双方所处的角度不同,代表的利益也不同,合同的争议是不可避免的。只要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原则,一般纠纷都可以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当分歧较大且难以达成一致时,应根据专用条件约定仲裁或诉讼程序。

9.其他协议。

(1)受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必要的监理人员外出考察、材料和设备复试,其费用由委托人商定,在预测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2)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请专家进行咨询或协调,若由监理方聘请,费用由监理方承担;如果是委托人聘用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3)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给委托人带来了经济利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④监理方驻地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监理项目施工承包商的任何报酬或经济利益;

⑤根据合同规定,监理人不得参与任何可能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⑥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报的秘密,也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和申报的秘密。

⑦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五、监理合同专用条款

由于监理服务提供的是监督管理服务,不同项目之间的差异不会像施工项目那样大,所以监理合同的专用条款比施工合同要简单得多。也就是说,对于不同的监理项目,并没有太多的特别约定。专用条件是对标准条件的补充,是标准条件在具体工程项目中的规范。因此,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特别注意反映具体监理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特殊约定。不要在专用条件中写“根据标准条件”,否则将无法执行,因为专用条件对应的标准条件一般是指“根据专用条件的约定”。监理合同中需要通过专用条件约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的法律和监督依据;

2.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3.监理工作的外部条件包括:

4、发包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5.委托人必须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的时间。

6.客户的常驻代表;

7.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的设施,以及由监理人提供但得到补偿的设施的名称、数量和补偿金额;

8.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的数量,并明确规定监理机构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不承担责任;

9、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失职,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10.监理报酬、额外工作报酬及计算方法、支付时间、货币种类(包括汇率计算)及额外工作报酬金额;

1.监理方对监理项目有特殊贡献时,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给委托方带来直接经济效益的,按计算效益的10%~30%奖励给监理单位;

12.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选择仲裁,则达成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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