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理的工作内容有哪些?
根据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监管的内容是:控制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成本,管理合同、信息,协调建设工程各方关系,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总结起来就是:三控两管一协调,法定安全职责!
二。主管的法定安全责任是什么?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要求:不逃避,不扩大!
三。监督十六字方针
1.“这次审判的审判”
2.“检查应该检查的内容”
3.“该管的管”
4.“本报的报纸”
四。体现了监管的十六字方针
1.“这次审判的审判”,什么审判?
1)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内容和编制,审查其程序;
2)审查高风险分部分项工程和特殊施工方的编制内容和论证程序;
3)审核施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包括施工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的资质和证书;
4)检查工程计量、签证工程量和费用的真实性;
5)检查分包商的资质、人员和能力是否满足工程需要;
6)建设单位选定的实验室资质、计量认证范围和实验室人员资质;
2.“应该检查什么?”应该检查什么?
1)检查施工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到岗情况,特别是项目经理的到岗情况;
2)检查施工单位自检制度的执行情况;
3)检查分包商的人员和资质是否与批准的分包资质信息一致;
4)检查分部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5)检查进货原材料是否合格,进货原材料是否复验;
6)检查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该管的管”,是什么?
1)对以上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2)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后未进行整改的,应及时提醒,不能放任不管。
4.“本报的报纸”,是什么?
1)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2)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目前有哪些法律法规规定监理方应承担法律监理责任?
1.法律包括: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刑法;
2.法律法规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六。监管可能存在哪些侵权行为?
1.未经相关方同意,披露或不当使用与本项目和本合同业务相关的保密信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诽谤、中伤、诋毁业主或承包商的名誉;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监理工作完成或者暂停时,未按合同约定将属于建设单位的财产移交给施工单位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与承包人串通,为承包人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6.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并造成损失的;没收非法所得和连带赔偿责任;
7.根据资质签署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和连带赔偿责任;
七。各种风险的预防措施和措施
1、明确定位,规范监理工作态度。
2.不断学习提高工作技能和专业素质。
1)善于学习,丰富自己的知识。
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合同和责任。
3)具有精湛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工程施工实践经验。
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该履行什么职责,不该履行什么职责。)
3、严格按照监理程序,规范监理工作。
严格按照监督程序工作。
留下监督的痕迹
1)写监督日记。
2)做好监理例会的会议记录。
3)制作月度监理报告。
4)及时发出监理通知。
5)合理使用监理工作联系单
4.规范行为,促进职业道德。
5.适应环境,做好沟通协调(协调别人的工作,为自己工作)
(1)监理人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协调和沟通方式应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敢于展现能力
学会尊重,学会倾听,坚持“对很多人有礼貌不奇怪”。
“表面工作”到位
尊重主人
(2)监理与施工单位的协调和沟通方法
事前做好监督交底工作。
做主人的挡箭牌。
适当体现主管的“善意”。
树立主管的威信
互相尊重,不要高人一等。
要有战斗的勇气。
(3)监理与建设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方法。
6.坚持依法监管,合理规避安全责任。
深刻理解法律法规的内涵,明确安全监管的职责范围。
“程序管理”必须到位
“技术管理”逐步完善。
加强安全专业知识,提高安全管理能力。
我们应该团结合作,共同履行我们的职责。
做好数据收集,留下足够的管理痕迹。
监督条款
八、三个真实案例
[案例1]
2009年XX月XX日,XX路口,一在建楼房倒塌,造成一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00万元。
1.发生了什么事?
为方便土方回填和绿化用土,从地下车库挖出的土方堆放在倒塌建筑的北侧,短时间内堆放高度达10m。同时,靠近大楼南侧地下车库,正在开挖基坑,深度4.6米。建筑物两侧的压力差使土体发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桩基的侧阻力,导致房屋倒塌。
2.处理结果
被告XX作为该项目的总工程师:
对项目经理名实不符的审查不严格,对施工方违规承包土方的审查疏于监管。对违法开挖堆土行为提出异议失败后,未能有效制止的。由无资质人员承包土方施工,对违法堆土行为未及时有效制止并依法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最终,XX总监理工程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所以要知道法律法规赋予我们什么权利和义务!从而知道主管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案例2]
一个项目,监理单位承担着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二层模板施工过程中,监理发现底层混凝土梁出现严重裂缝。在对混凝土进行剥离检查后,发现梁中仅使用了一根钢筋。因此底部混凝土必须全部返工,返工总费用为25万元。
1、事故原因
经调查发现,事故原因是现场施工人员看错图纸,少了一根受力钢筋,承包商自检未发现问题。但在承包商申请钢筋绑扎隐蔽工程验收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因故不在场,只能通过电话进行浇筑。后来专业监理工程师在隐蔽工程验收单上签字。
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认为监理工程师已经在隐蔽工程验收单上签字,说明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钢筋绑扎没有问题。事故是由监理工程师的失职造成的。因此,施工单位可以返工,但损失应由监理单位承担。施工单位认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返工费用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承担。
2.责任分析
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一方对另一方负有义务,这种义务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由法律规定。必须明确施工合同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的合同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时间向施工单位支付相关工程费用,施工单位的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的技术要求完成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理单位本身不是施工合同的主体,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不能代替或减少施工单位的合同义务。
因此,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检查工程,施工单位都必须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也规定,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所以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人员看错了图纸,少放了钢筋,或者是施工单位在履行合同时没有达到要求。因此需要按合同返工,并承担25万元的损失。
另一方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第4.1.1条规定“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损失。确定赔偿金额的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方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未按照规定对应当监督或者检查的项目进行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监理工程师未履行职责,未对被检查项目进行检查,未能避免本应避免的事故发生,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他没有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义务,违反了《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因此,他必须根据委托监理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监理单位的责任是由施工单位独立承担的,监理单位承担的责任不能减轻施工单位的责任,更不能与施工单位连带责任。
[案例3]
2013年XX月XX日XX点,XX客运站售票厅顶部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发生坍塌,造成3人死亡,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18万元。
监理单位为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标项目总监为XX。
1、事故及救援情况
XX客运站站房于2012年7月开工。售票大厅屋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于2012年11月开始安装。在没有高大模板支撑体系专项方案、图纸及书面技术交底的情况下,2013年1月31日完成了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及售票大厅二、四层支撑、模板及钢筋绑扎。随后,项目现场实际负责人XX未组织建设施工单位两级技术人员、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相关人员进行整体验收,未履行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手续,未履行监理签字手续(无监理签发的混凝土浇筑令),进入浇筑施工程序;监理单位在未派人进行现场监理、未发出监理通知、未下达停工指令、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报告的情况下,允许现场施工人员开始浇筑大厅屋面混凝土。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售票大厅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坍塌。
2.问题分析
1)委派不合格人员履行总监职责进行现场监督,造成现场监督混乱。
2)在实际监督中,未对现场施工项目部人员资质进行审查,未对施工过程中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重要部位进行明确的审查和检查,未对进场钢管和扣件进行检查,未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进行严格控制,明知没有高大模板支撑专项方案,仍未制止施工单位进行高大模板施工,未下达停工令,未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