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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行业发展现状及发展路径探究浅谈我国监理行业的发展方向

监理行业发展现状及发展路径探究浅谈我国监理行业的发展方向

指出监管法律法规的缺陷和矛盾并不是为了推卸监管责任或取消监管行业存在的意义,而是从理论角度说明监管难的客观原因。监管不力,责任被动,不完全是监管本身的问题。

由于建设项目是公共产品,建设过程是否安全,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关系到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建立,是从社会管理的角度加强对建筑产品的质量管理,与一般工业产品(如汽车、机械制造)的质量管理完全不同,也是监理行业存在的意义所在。同时,建筑产品生产过程的复杂性和危险性远远大于一般工业产品,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是巨大的。第三方进行安全监理是必要的,是监理人员承担建设工程安全责任的必要性。

问题在于,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和各方利益的差异,监管行业的责权利不对等,形成了“优胜劣汰”的机制。行业内从业人员责任大,权力小,收入低,使得优秀人才不愿从事监理工作,造成监理行业人才危机。尤其是安监人员数量不足,质量堪忧。因此,需要从制度设计和利益平衡两个方面进行改革,为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寻找一条新路。

1明确监理行业的法律地位,明确行业管理思路

监理是以施工技术为主的管理咨询行业,应该提倡在法律法规层面明确这个认识。如前所述,《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没有明确规定监理行业的法律地位,这是监理行业的制度缺陷。其下属法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虽然明确,但过于笼统,实践中有放大的趋势。

在《建筑法》中,应明确监理行业在建设工程质量方面属于第三方咨询服务性质,应与建造师的直接责任严格区分;在《安全生产法》中,应明确监督者受社会或政府部门委托,基于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实施安全监管。据此,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应改变监理方与施工方承担“连带责任”的管理理念,以“监理行为”为依据规定各自的责任,使监理行业充分、正当地行使执业权力,充分保护自身的职业利益,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承担职业责任和风险。

2安全监督责任与质量监督责任分离,引导监督风险与利益一致

质量监督责任是施工方委托的,应当维护施工方的利益,并由此获得利益。不存在独立公正行使监督权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安全监管是基于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依据法律或政府部门的要求而产生的一种责任。它必须独立公正地行使权力,不受施工方利益的约束和干扰。所以监理的质量责任是“监理”,安全责任是“监理”,两者有本质区别,应该分开。

安全监管应重新定义,安全监管(监督)制度应强制执行。业主应委托独立、专业的第三方进行安全监督,其模式应不同于质量监督。专业的安全监理行业虽然作为企业来运作,但应该具有相当高的安全管理水平,能够在施工方的“三控”和“安全风险”的控制之间达到有机的平衡,实现企业和社会的双赢。

在分离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职责的前提下,质量监督体系可以完全市场化,有能力的施工单位可以自行管理,而不是委托监督。强制性安全监管制度要提高行业门槛,对从业人员重质轻量,实行职业资格考试前端管理和职业水平评定过程控制,避免低质低价竞争。

3项目监理利益和责任主体一致

监理行业的基本制度是有限责任公司,合格的监理公司是市场主体。在充分竞争的环境下,公司愿意在低价市场竞争、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等方面承担一定的风险。以实现其经济效益。一旦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企业虽然可能损失惨重,甚至可能面临灭顶之灾。但企业主可能只需要承担经济损失,只要有机会就可以东山再起。但作为项目总监,他在日常工作中只是企业的一名员工,受企业委托履行监理职责。一旦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要承担直接法律责任,失去职业资格甚至人身自由,风险与收益严重不一致。

逐步推行从业人员个人执业制度,提高监理行业从业人员(主要是有资质人员)的法律地位,使责任、收益和风险相对化。同时,配套实施监管职业保险制度,增加个体执业的市场风险抵御能力。两者相结合,可以引导高素质、高水平的施工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入行业,从而提高监管水平。

4深化监理行业与工程设计的融合,提高监理行业的权威性

监理行业为建设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其在技术上的权威性是其工作的基础。目前建筑技术的权威性主要集中在设计师身上,但在目前的项目管理模式下,设计师很难提供实时、全方位的技术服务。

因此,在施工过程中把“设计工作的售后服务”和“监理工作的咨询服务”结合起来,是解决这两个问题的一个可能的途径。即监理工作向前延伸,代表业主参与前端设计管理工作,在实施阶段帮助设计单位提供延伸服务,代表设计单位解决具体问题,提高技术问题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增强监理工作的权威性。

在这方面,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倡导,但基于管理现状和利益格局,建筑行业很难自觉进行改革。应加大建筑行业管理制度设计力度,促进监理与设计的有机结合,推动建设工程咨询向全过程咨询发展。

在完善制度设计、端正利益导向的基础上,监理行业在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市场竞争规则制定、监理技术和管理水平认定等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监理行业改革应向全过程咨询和专业化细分方向发展,逐步实现从建设监理向建设管理和技术咨询的转变。

最后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规定将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监理单位列为责任主体之一,将监理人员列为“直接责任人员”,与监理行业取消强制执行,转向建设工程咨询服务的改革方向相矛盾。监理行业迫切需要改变制度设计层面,引导行业优胜劣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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