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监理、监理日志和监理日记的概念和属性
1.1.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和建设工程监理的内容:
要写好监理日记,必须明确建设工程监理、监理日记、监理日记的概念和属性以及建设工程监理的内容。
1.1.1.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
在编写监理日志和日记之前,监理人员应首先了解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和内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二章“条款”第2.0.2条中“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义为:
建设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进行控制(三控),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两控),协调工程参与各方的关系(一协调),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和合同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一履行)。
1.1.1.建设工程监理的内容
建设监理的内容包括法定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两部分:
(1)法定工作内容:
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中规定的监理工作内容:“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一履行”。
(2)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第2.1.2条规定的监理工作内容: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计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7天向委托人报告。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的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发包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客户主持的首次工地会议;主持定期监理会议,根据项目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质量和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商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和人员资质;
6)检查施工承包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检查承包商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商的实验室;
9)审查施工分包商的资质条件;
10)检查施工承包商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符合条件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商提交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工程使用的材料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抽查;
13)审核施工承包商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发包人审批;
14)在巡视、现场检查和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承包商整改并向业主报告;
15)项目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16)经业主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7)审查施工承包商提交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8)隐蔽工程和分部工程的验收;
19)审核施工承包商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纠纷等事宜;
20)审查施工承包商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1)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审核施工承包商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上报业主;
23)编制和整理工程监理的归档文件,并提交给业主。
2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监理工作。
1.2.监督日志和监督日记的概念和属性
1.2.1.监督日志
(1)监理日志:是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监理工作和施工现场的日常记录。
(3)监理日志:是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每天应形成的文件,由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人负责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编制。
1.2.2.监督日记
(1)监理日记:是每个监理人员的日常工作日记,是对其监理职责范围内的监理工作及相关施工进度的记录。
总监负责指导、检查监理日记的记录和管理,并签字。日记记录和审核人需要签字,日记记录必须连续,不能出现时间空。项目监理部应妥善保管,及时封存,不得丢失、损毁或随意借用。工程竣工后,根据监理技术文件的要求,监理日志经公司总工室验收后,作为重要的监理资料整理归档于监理公司。
1.3.3.监理日记与监理日记的关系
(1)监理日记不等同于监理日记。
1)两者的编制和表述的主体是不同的。
监理日记记录的主体是监理人员,代表主体是监理人员。监理日志编制系统的主体是项目监理机构,代表机构是项目监理机构。
2)两者的内容和范围不同。
监理日记记录的内容和范围是当天监理人员个人监理职责范围内应记录的内容,反映当天个人监理工作和当地施工情况;监理日志记录的内容和范围是当天项目监理机构监理职责范围内应记录的内容,反映当天项目监理机构的整体监理工作和项目的整体建设情况。
3)两个程序的时机不同。
监理日记记录在前,监理日记记录在后。监理日记是编制监理日记的基础;监理日志是后期整理的,是监理日记的总结和提升。
4)两者功能不同。
监理日记反映当天个人监理工作和当地施工情况;监理日志反映当天项目监理机构的整体监理工作和项目的整体施工情况;监理日记是编制监理日记的基础;监理日记是监理日记的总结和提升。
(2)监理日志和监理日记的共性:
监理日志和日记作为监理资料之一,必须具有1.3.4条所述监理资料的共性。
1.3.4.监督日志和日记的属性
(1)监理资料应具有以下性质:
1)监理日志和日记应具有法律证据的属性;
2)监理日志和日记应能合法证明监理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了法定监理责任和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
(2)监理日志和日记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理日志和日记应真实反映监理机构和个人在同一天履行的法定监理责任和合同监理责任,真实反映建设工程的施工情况、实物质量和施工进度;
2)监理日志和日记应为原件,当其为复印件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提供方应在复印件上加盖提供方印章,结论明确,数据真实,责任明确,有编制人、审核人或批准人的签名和日期,有电子版管理负责人。提供商应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3)监理日志和日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建设工程资料行业标准管理规定》(JJ/T185-2009)、《云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定》(DBJ53/T-57-2013)以及电子文件和施工
(3)工程竣工后,监理日志和日记应按规定归档。
二。监督日志的重要性
2.1.监理日志是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原始资料之一。
它记录了监理的业绩和施工活动的点点滴滴。负责记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服务活动。它还负责在监督过程中充当证据和历史档案。是监理行业最可靠、最权威的原始记录之一,也是安全质量事故发生后认定责任的重要书证之一。它是监理工作的重要档案之一。
2.2.监理人员做好日常监理日记,项目监理机构做好日常监理日记,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监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但是监理规范中并没有详细规定如何记录监理日记和监理日志,所以目前每个监理单位填写的监理日志都不一样,不同监理工程师填写的监理日志也不一样。因为监督日记和监督日记在监督过程中担负着作为证据和历史档案的重要任务。因此,所有未记录的重大事件、重大施工活动和其他技术数据均应记录。监督日志必须每天不间断地记录,并记录停机原因、停机时间和恢复时间。
2.3.监理日记是每一个现场监理,包括总监、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每天都要做好的工作;监理日志是总监、总监代表和信息管理监理工程师每天都要做好的一项工作。
2.3.1.监理日记是每个监理人员日常工作的记录,也是每个监理人员每天是否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具体反映;监理日志是监理单位每天监理工作和施工进度最原始的基础记录数据,也是监理单位每天是否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具体反映。监理的所有报告、通知、事故处理、整改、“三控两管一协调一绩效”体系运行数据、责任划分等资料均根据监理日志的真实记录完成。没有真实详细的监督日志,其他资料也就失去了依据,其可靠性也会受到怀疑。因此,监理日记和监理日志不仅是一项日常工作,也是监理中最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是每个监理人员的基本功。
2.3.2监理日志也是反映监理单位综合素质的窗口。只有高素质的监理人员、优质的监理服务、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符合监理工作要求的监理日志,才能监理出好的工程,才能更好地加强监理单位与业主的沟通,使建设项目在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方面得到更有效的控制。,建设投资能尽快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4.另一方面,监督日志也是监督人员保护自己最有力的措施。
如果现场出现违章建筑,造成重大事故,当监理人员尽力制止但未能做到时,监理日志中对此事的详细记录会再现现场的违章情况,从而便于查明事故原因,分清是非和责任,从而保护自己。不详细记录或者不做记录,就很难逃避责任。
2006年,建设部发布《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调和明确了监管人员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要求监管单位该检查的检查,该检测的检测,该停工的停工,该报告的报告(“四个凡是”)。《若干意见》还明确:“监理单位已履行规定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监理单位履行了国务院《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再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其他单位的责任,而不是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可见,只要监理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即使在安全生产和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监理的责任还是可以避免的。而监理员是否认真履行了职责,是否履行了“四项责任”,没有证据,但必须依靠各种文字、表格、通知、音像证据,其中监理员日志是最重要的文件之一,甚至超过其他文件。
三。监督日志的状态
目前,监理日志存在以下问题:
3.1.监理日记和监理日志概念不清,经常用监理日记代替监理日志。
有些监理项目是每个人记录的,有些监理项目是由一个专业的监理工程师根据专业不同记录的,往往用监理日记代替监理日志。
3.2.监督日志记录、人员岗位和职责不明确。
大多数监理项目对监理日记没有明确的责任和要求;也没有明确主任和主任代表专职资料员记录和编制监督日志的责任。
3.3.监理日记和监理日志内容不规范、不完善、不重点。
在一些监理标段中,监理日记和监理日志存在不规范和不完善的地方。有的只记录天气、温度、日常施工概况和事故;有的只记录存在的问题,把监督日记、监督日志当成事故的备忘录;还有的把监督日记和监督日志当成了日常的账。
3.4.监理日志记录质量不高。
在监理的标段中,有些监理的日志记录不认真,记录过于简单,无法准确表达要记录的意思。
比如有的日志上写着“今天没事”“今天12吨螺纹钢”“今天100吨水泥”“今天混凝土”等等。类似的日志记录方式,起不到档案的作用。因为在日志中写“今日无”表示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没有问题。在施工现场,只要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工作,必然会有需要记录的情况;“今日钢筋12吨”、“水泥100吨”等记录含义不清,日志中没有记录钢筋的生产厂家、品种、规格、型号。同样,进口水泥的生产厂家、标号、安定性也没有记录。在“今日混凝土”的记录中,说出了“打”字,不规范,而没有记录所浇混凝土的标号和位置。以上情况会给以后数据的追溯和回显带来不便。一些过于复杂的记录使主题不明确,或者使数据重复,从而增加了现场监督人员的工作量。这是目前监理日志中的主要问题。
3.5.安全事故隐患记录不清、错误或遗漏。
对于安全事故隐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有些监管人员因为没有及时保存安全监管日志,事后可能会写“回忆录”。因此,安全监督日志中的记录不清楚,例如,检查日期较晚而监督指令日期较早,检查日期较晚而复查日期较早,记录时间颠倒。记录安全事故隐患的里程桩号中没有操作,安全事故隐患描述不清,同一安全事故隐患多次记录在同一桩号中。
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是:
(1)加强监事的专业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涉及安全监管职责的,要求监管人员认真学习研究;
(2)要求监督人员当天及时填写安全监督日志;
(3)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安全监理日志(建议每周一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认真检查和签署安全监理日志。
3.6.安全隐患整改要求记录不明确。
在很多安全监理日志中,检查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和监理工程师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的指令。但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并没有明确记录整改人、整改期限和整改要求,只是笼统地发出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案:
(1)总监理工程师应规范监理人员在监理工程师指令和监理日志中的书面表达,通过“定人、定时限、定要求”整改安全事故隐患;
(2)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安全监理日志,认真审核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
(3)加强安全监管的业务学习,使监管人员系统掌握安全监管的基本概念;
(4)结合工程特点和建设单位投入的资源,总监理工程师认真组织监理人员制定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一般隐患、重大隐患和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隐患的处理,制定监理程序文件,使所有监理人员按程序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