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同时施工单位将合同管理委托给监理工程师。因此,监理工程师应根据与施工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和授予的权限,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其具体权限是:
1.为确保工程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开工和竣工,施工单位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短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经审查、修改和批准后,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进行施工。在进度计划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按计划全面控制施工活动,检查和分析计划的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计划,确保工程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完工。
2.有权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的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特别是进度计划、施工总部署、施工方案、施工机械设备的选择、临时设施的规模和生产能力等。参与施工组织设计,并提出修改意见供建设单位确认后实施。
3.在施工过程中,如因施工或设计原因需要修改原设计,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签认后方可实施。
4.监督劳动力、材料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进度计划,检查劳动力配置、材料供应和储存以及施工机械设备的类型、性能、数量和完好率,确保进度计划的实施。
5.在工程进度控制过程中,工程款支付签证权的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按计划组织资金到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款、设备采购款、材料准备款和工程结算款,应在监理工程师签署付款凭证后支付。
6.当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而不得不停止签发停工令和复工令时,监理工程师有权签发停工令;在满足施工合同的要求后,它还有权发出复工令。施工单位未按质量标准、规范和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时,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如整改无效,经施工单位同意可发出停工通知书,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对于严重违约的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有权向建设单位提出解除合同。
7.限制延误工期的权利。在施工过程中,如果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且未采取积极措施改变工期延误的状态,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款支付申请,并以停止支付的经济手段对施工单位进行制约;施工单位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完成全部工程时,应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当施工单位严重违反合同条款,严重影响合同的实施,如无正当理由拖延施工,施工进度缓慢,无视监理工程师的警告等。,可能会受到解除合同的制裁,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8.核定索赔费用的权利。如果双方中的一方因另一方违约而延误工期(或延误工期)并增加费用,遭受损失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提出索赔;监理工程师应审查索赔的依据和索赔费用的金额。在合同管理中,应尽量减少索赔的发生。
9.有效开展协调工作的电力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召开建设单位与相关施工单位之间的协调会,使其相互配合,做好工作衔接,检查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分析原因找出措施,以便修改下一阶段的进度计划实施。监理工程师以监理通知、指令和会议纪要的形式管理合同。
10.工程验收签字权当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完成后,或隐蔽工程隐蔽前,由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签发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