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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重新招标的情形有哪些,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的情形有哪些

政府采购重新招标的情形有哪些,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的情形有哪些

①招标文件中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重新招标。如果投标人数太少,就没有竞争力,违背了招标竞争的承包目的,所以要重新招标。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只能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但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招标人应当拒绝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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