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目的施工合同明确规定了施工方和发包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一个精通十八般技能的工程师,还应该掌握必要的合同管理知识。今天和大家分享合同中常见的八大纠纷及解决方法,以及保护自身利益的必备“神器”。
01、诉讼主体
(一)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2)实际施工人以分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3)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0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性
(1)无效情况
1、承包人不合格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
3、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2)有效情境
1.具有合法劳务作业资格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分包的建设工程违法为由认定无效的,不予支持;
2.承包人超出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施工合同,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当事人请求按无效合同处理,不予支持。
03,确定实际完成日期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以竣工日期为准;
(2)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延期验收的,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提交报告的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建设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04。工程价款的支付
(1)合同无效并被接受。
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
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经修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缮后的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05,预付款及预付款利息
(1)当事人对预付款及其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预付款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预付款的,按拖欠工程款处理。当事人对预付款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要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06。建设工程价格的确定
(1)有约定的:当事人对建设工程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二)设计变更: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不能就工程价款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签订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书面确认文件: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以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为准进行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但未能提供证明工程量的签证文件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工程量。
(四)未予答复:双方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按约定处理。承包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5)与备案合同不一致:当事人订立的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六)固定价格结算:当事人约定以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一方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07。项目资金的利息支付
(1)当事人对未支付的工程价款的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2)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支付。双方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下时间视为应付时间:
1.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为交付日期;
2.建设工程未实际交付的,为竣工结算文件提交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使用、工程价款未结清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08。项目资金支付的优先权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和办理执行案件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后,承包人对该商品房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支付的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不包括因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或者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