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开始建设时,建设方和开发商会就项目建设签订具体的合同。合同中对工程质量保证金有专门的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也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对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和返还方式有详细的约定。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边肖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
工程质量保证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的管理,落实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修复建设工程缺陷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的约定。
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可由双方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保留和返还,并在合同条款中与承包人就保证金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
(一)定金预订和返还的方式;
(二)保证金的提存比例和期限;
(3)保证金是否计息,如应计利息及利息计算方法;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和计算方法;
(5)保证金预留及返还、工程维修质量及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6)对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的索赔。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预留。责任期内,如果用人单位被撤销,保证金将随交付的资产一并交由使用单位管理,使用单位承担用人责任。
社会投资项目采取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委托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担保方式的,发包人不预留保证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移交)验收之日起计算。因承包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竣工(移交)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竣工(移交)验收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竣工(移交)验收,则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移交)验收报告后90天,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总价款5%左右的比例结算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比例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在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鉴定和维修费用。承包人不修复或不承担费用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工程的一般损害赔偿责任。
因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九条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期满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退还保证金。
第十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应在14天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承包人核对。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退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未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退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一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就保证金预留和返还、工程维修质量和费用发生争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和争议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关于保证金的权利义务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相应权利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建设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方式和返还期限,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但近年来,我国工程质量保证金调整的一个最大亮点就是将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从5%降低到3%,这对建设者来说是非常好的消息。其实建设成本很高。如果不能保证质量期限,质量保证金就会受到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