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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结果可以作废吗,招标之后可以废标吗

公开招标结果可以作废吗,招标之后可以废标吗

可以,但是一般会做一个报告,里面详细说明开标评标的过程,投标价格等信息。当然也会写明具体的废标原因。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招标人不能通过招标文件排除的废标情形,具体如下:

1.无单位印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或无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2.不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词难以辨认的;

3.提交两份或者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提供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报价,未声明哪个有效的,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各方的联合投标协议不附在联合体投标中;

7.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行贿中标或者以其他欺诈方式投标的;

8.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提供时明显低于标底,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报价可能低于其单项成本,拒绝按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9.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通过对上述情况的分析,可以细分为两类:涉及形式的无效投标和涉及实质的无效投标,即涉及投标文件的签字、密封、格式填写等形式的无效投标;但是,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投标承诺、联合体协议、串通投标等。属于涉及实质性内容的无效投标。关于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12号令第25条规定了重大偏差(即未作出实质性响应可被认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缺陷;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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