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第4.4.3条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本条文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应采用的合同形式——固定单价合同。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包含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和范围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允许工程量的调整,允许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超出约定的条件和范围。调整方式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或在合同中约定。
在目前的工程实践中,大多数参与施工的当事人都能接受这一规定,在工程计价中采用固定单价报价法,并能确立以下基本原则,即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建筑材料在施工期的市场风险。工程量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格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超出风险范围的风险在合同中约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应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应计量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外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的事件的工程量应根据现场签证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