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合同的结算条款结算已完成的部分。如有包干措施费,如外脚手架使用费,可按实际完成比例折算。
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解读
第九条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法施工且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
第十条施工合同终止后,建设工程竣工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建设工程竣工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处理。
因一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重修,发包人要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