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期满,可以依法延续承包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草原、林地承包期按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称,发包人负责人和承包人代表的姓名和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位置、面积和质量等级;
(三)合同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合同生效时,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