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违法承包合同认定和查处管理办法》,对违法分包的认定方法有详细规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二)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但钢结构工程除外;(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的非劳务部分进行分包的;(五)专业作业承包商将承包的服务进行分包的;(六)专业承包单位除人工费外,还包括主要建筑材料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可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受理、调查、认定并依法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形外,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举报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