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违法分包行为认定和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分包的约定,将单位工程或者分部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的;(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且未经建设单位批准,施工单位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四)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但钢结构工程除外;(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的非劳务部分进行分包的;(六)劳务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劳务分包出去的;(七)劳务分包单位除劳务作业费用外,还包括主要建筑材料、周转材料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也就是说,总承包方违法将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发包给没有合法资质的个人或者单位,属于违法分包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