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提前向相关单位发出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并主持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然后由相关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对本单位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介绍工程建设中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相关文件的质量检查验收等。监理单位出具评估报告,验收组对数据报告进行审核。最后,建设单位将对工程竣工验收会进行总结,并公布工程竣工验收结果。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