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期支付进度款是发包人的合同义务之一。根据工程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7.5.1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进度款,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疫情对企业影响很大,停工、停业导致资金无法及时回流。占用成本极高,很多企业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如果出现预付款或延迟结算等情况,也将承受巨大的资金压力。如果企业以疫情控制为由主张延期或暂停支付进度款,应首先考虑施工合同中是否有相应的约定。没有约定,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要考虑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要求。
结合目前的情况,仅疫情控制的停工应该不会构成支付的根本障碍,很多企业已经开始了回笼资金的灵活措施。因此,主张以疫情控制为由延迟支付工程进度的人很难获得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