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竣工后,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报告、竣工图纸等竣工验收资料。
2.监理单位应对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提交园林局城建处审查。
3.城建部门审核资料合格后,建设单位将联系施工单位进行验收。
4、建设单位确定竣工验收日期,并向质监站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5.初次检查。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方、监理方、设计院、质监站进行现场验收,包括现场工程质量、工程资料、竣工图等。,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6.最终检查。整改后,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再次组织竣工验收。
7.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编制竣工决算,并提交监理单位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工程决算一般应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
8、施工单位整理技术资料和竣工资料,移交档案馆备案。
9.上述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将联系施工单位办理审核手续,审核单位由施工单位指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九条
规划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