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
2、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告;
3.勘察单位的勘察文件和实施检查报告;
4.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和实施检查报告;
5、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6.竣工验收存在问题的整改通知书;
7.竣工验收中存在问题的整改验收意见;
8、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通知和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通知;
9、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记录);
10、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11、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观感质量评定表);
12、定向销售商品房或职工集资住宅用户签收意见;
13、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书);
1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填写);
15、竣工图纸(含智能建筑分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归档资料。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61条
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工程竣工后,可以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