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第5号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已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监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工程执业注册资格;
(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监理人员符合上述条件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理工作。
新版管理规定没有明确监督站站长的任职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