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坏交通工程设施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造成倾覆或者毁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车辆、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或者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起诉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凡是需要起诉的案件,都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审查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调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天。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间。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和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对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犯罪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调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决定。如果可能的刑期超过一年,可以延长到十五天。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变更管辖的,审查起诉期限从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破坏交通设施罪的量刑标准应当根据造成的后果来确定。此外,还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破坏交通设施的动机、破坏方式以及对交通设施造成的损害程度。但是破坏交通设施罪肯定不适合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