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纠纷中工期延长如何确定?在建筑合同中,工期是一次次推迟的。既要按照合同法规定相关事项,又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尽可能详细地规定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更重要的是,当出现约定或法定的工期延长或价格调整时,要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避免损失。
[摘要]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承包商以各种理由拖延工期或要求顺延工期的情况。一方是发包方,另一方是承包方,也就是施工单位。发包人负责工程图纸设计,承包人负责工程施工。在合同订立或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可以变更设计图纸,延期支付进度款。
工程完工后将进入验收和付款阶段,对于工期的延误和延长会有很大的争议。发包人认为工期延误或延期不符合约定的法定情形或部分情形,承包人认为工期延误是由于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要求工期顺延。涉案双方在这些问题上往往各持己见,无法相互辩驳,产生纠纷。根据合同中的自愿、公平原则,法院对该施工合同纠纷进行了判决。
[案例]
甲公司(雇主)与乙公司(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2004年2月15日,B公司就诉讼项目填写了《启动报告》,A公司签署了《同意启动意见书》;2004年2月24日,B公司向A公司出具书面《承诺书》,同意按照图纸建筑面积以780/ m2的价格承包诉讼项目;然而,该基准合同的单价是根据三家公司在2003年11月制作的办公楼白色图纸确定的,后一家公司对图纸进行了修改。
在施工过程中,A公司将部分工程承包给第三方,出现了一些原因,如第三方进场较晚,A公司原材料提供不及时,A公司未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低温等。,造成了B公司的工程延期,增加了施工成本。乙公司要求顺延工期,故乙公司就此损失提起诉讼,甲公司提起反诉;一审判决后,B公司提起上诉。
[分析]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和关键是工程量变化、天气变化、发包人原材料供应不及时、第三方施工队伍进场不及时、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否会导致工期顺延。工程量的变化不是工期顺延的法定理由,工程量的变化不一定改变工期。如果影响工期,承包人应申请延长工期。如果没有,则视为对工期没有影响。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免除部分或者全部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低温不属于灾害性天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资金、技术资料等。,这是雇主的义务。A公司原材料供应不及时,分包工程队伍进场不及时,必然影响施工进度。此外,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工期也相应顺延。
本案中,乙公司主张的工程量变更要求顺延工期,不适用,不予支持。低温的情况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与工期延长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工期不能相应延长。由于A公司原材料提供不及时,分包施工队伍进场延迟,工期势必受到影响,根据相关资料工期可延长77天。甲公司可以通过延期支付进度款来顺延工期;但是A公司和B公司对于进度款的基数标准不一样,所以工期的延长也不一样;根据协议,双方均可适用“39年额度”进行实际结算,但双方均未按协议调整单价,故延期期限应按原基数为14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