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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施工合同的认定及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无效施工合同的认定及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了完成一定的建设工程而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如何认定施工合同无效?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何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员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施工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但不招标或者投标无效的。

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因此,施工合同的无效是由于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而造成的。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何处理?

1.施工合同在履行前被确认无效。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施工合同,双方不能继续履行。此时对无效施工合同的处理,只会按照缔约过失承担责任,即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包括主要为准备签署和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在签署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2.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被确认无效。这个情况比较复杂。一般来说,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停止表演。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始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立即停止履行,双方不能再按合同履行。

(2)恢复原状。应根据质量状况区别对待:一是工程已完工部分质量低劣,存在不可修复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或建设项目严重违反规划,应建在不该建的区域。这部分工程要拆迁,已支付的工程款要返还。第二,如果部分已完工工程质量达标或能以较小的成本弥补工程质量缺陷,为了充分利用工程价值,节约社会资源,这部分工程应折价补偿。如有折扣,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比例进行折扣。

(3)赔偿损失。损失范围不包括上述折价赔偿恢复原状。主要包括为准备签订和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和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但这里仍需区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已建工程要拆迁,施工方有过错的,由施工方自行承担损失,同时赔偿施工方在建设工程中支付的人工费、材料费等实际费用;施工方有过错的,由施工方负责自己的损失,同时赔偿施工方材料费等实际费用。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当已经建成的部分工程质量合格或者能够弥补工程缺陷时,此时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工程材料和人工以外的实际支出和维修费用,仍按照过错的大小和比例承担责任。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后被确认无效的。这种情况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理。

一是施工合同签订完毕,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方参照合同约定向施工方支付工程价款。但还是要追究双方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这种情况就和有效的施工合同一样了。二、施工合同完成后,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应当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一是维修后的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施工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但施工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或者自行维修或者承担施工方的维修费用。第二,如果修复后的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后仍不合格,施工方将不支付施工方的工程款,这个损失由施工方承担。发包人对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也有过错的,虽然发包人可以不承担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价款的支付义务,但应当根据过错对承包人不能获得工程价款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双方的过错和过错大小,对其他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处的其他损失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及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后续费用,如拆除不合格建筑的费用、工程延期费、材料费等。

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没收财产。

无效施工合同的法律后果除承担上述民事法律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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