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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务解析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务解析

问题1:项目付款和合同义务之间的关系

施工合同大多约定竣工前支付工程暂定价款的85%,竣工后结算工程款,支付结算价款的97%,3%作为保修金。但如果建设方起诉施工方不提交竣工资料支付工程款,该怎么办?

我们认为,施工方主张工程进度款,即合同约定的暂定价部分,应予支持;施工方主张结算价格的,不应支持。因为在结算价款中,双方约定12%的款项在工程竣工结算后支付。显然,这一要求不符合合同条款。

以上问题的焦点是如何平衡建设方和施工方的利益。与会者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决算前提条件是竣工验收,并没有加重施工方的合同义务,不存在双方利益失衡的问题。此外,《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施工方对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他的权利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障。

另一种意见认为,因施工方信用能力不足导致施工方未交付竣工资料的,属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故应支持施工方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

我们认为,如果施工方未支付85%的进度款,导致施工方在提交竣工资料前行使抗辩权,不构成违约。施工方按合同约定支付85%的工程进度款,施工方未提交竣工资料的,属于施工方违约,施工方有权要求违约赔偿。

但施工企业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符合法定的四种情形之一。而且,施工方依法向对方表示不提交竣工资料的意思表示,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者同时履行,施工方在施工方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未予答复的,施工方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时应予支持。相反,施工方未提交竣工资料,起诉施工方支付其自报决算价款的97%的,除双方在合同中另有约定外,不予支持。

问题二:决算价格审核

合同约定施工方在收到施工方工程款结算文件后60天内完成审核,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施工方的决算。施工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审查,能否根据施工方提交的决算直接确认工程造价?参加研讨会的大多数同志认为:

——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施工方对竣工决算资料的审查期限及逾期审查的后果,因此约定的对工程款结算的效力应对各方均具有效力和约束力。

——施工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最终结算价格有异议的,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处理方法。所有异议,决算价格不能作为工程造价,应启动价格评估程序;部分有异议的,异议应启动价格评估程序。理由:本协议是合同双方附加的最终结算价格成为工程造价的条件。施工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无论该异议是实质性的还是非实质性的,是全部还是部分,都应视为附带条件,不能根据最终结算价格确定费用。但是这个异议应该是施工单位表达的,应该是对施工方的表达。

——施工方在约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施工方单方作出的决算具有双方约定的效力,即决算价格将直接成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无需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审核。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施工方提出审核要求,只要施工方不同意,就不应该启动价格评估程序。该协议对价格评估程序的启动具有限制作用。

——建设部《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双方未约定竣工决算审查期限的,本案是否适用28天期限?我们认为,决算审查期限应当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内容,没有必要由法律强制规定。这份文件作为部门规章,创设了当事人的重要权利义务,似乎与《立法法》的精神不符。因此,这份文件不适合在案件审理中直接引用。

——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当对方以质量条款作为工程款结算的异议时,如何正确处理?笔者认为,由于施工方的索赔并非针对最终结算价格,因此不会影响双方按约定最终结算。

问题三:工期变更

在施工合同纠纷的审理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建设方和施工方在合同文本中列明了工期的延长,也约定了变更工期的程序。那么,当施工方未按程序向施工方申请变更工期,但实际存在可以延长工期的情况时,如何处理两者的冲突?

一种意见是先分析工期延长的原因。因施工方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办理案件时可以不要求施工方具备签证延期的前提条件,实际上是可以延长工期的案件;因施工方原因造成工期延长的,审判机构应当认定施工方承担延期竣工的违约责任;案件审理中不能确定工期延长责任的,应根据合同约定严格按照签证制度处理。如果承包商未按程序办理签证,将承担风险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除了不可抗力的免责,首先要对工期的延长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情形做出判断。如果是合同约定的情况,你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签证,这样才可以免除责任;不属于合同约定情形的,应当考虑施工方是否在此基础上提出抗辩主张,判断涉案能否适用抗辩权;如果是可抗辩的情况,施工方依法行使抗辩权后可以免除责任。但是,如果可以行使抗辩权的情形属于合同约定的情形,也应当履行约定的程序,以免除责任。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第一,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申请延期并获得签证,本质上是双方对合同期限的变更。变更工期后,对施工方的竣工期限的约束应为签证中约定的时间。其次,在某些情况下,项目业主确实增加了工程量,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一定导致合同工期的变化。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工期会因此自然顺延,施工方无需办理其他手续;但合同中没有约定,施工方未按程序办理签证的,应当承担延误竣工的责任。第三,如果施工方提出了申请,但施工方没有批准签证,双方在变更工期上存在分歧。在审理过程中,可以解决工期是否应该延长,应该给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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