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需要尊重和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尊重其经营自主权。承包人需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时,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更多地了解承包商和业主各自承担的义务。
一、承包商和雇主分别有什么义务
1.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的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
承包方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独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包括发包方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如此,发包方有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违法解除或者变更土地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依法干预承包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依法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实行家庭承包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克服了过去“大锅饭”、“大集团”的弊端,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此,发包方有义务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包方不得干涉。
(3)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作为发包方,有权依照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收取承包费。相应地,发包人也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如向承包人提供机械耕作、排灌、植物保护、良种、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运输和销售等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和各地服务内容的不同,发包方还可以收取适当的费用,既给承包方提供了服务,又壮大了集体经济实力。
(四)实施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的基本依据。发包方在依法发包土地和调整承包土地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违反规划占用耕地或者开发利用其他土地资源。作为农业基础设施,农村机耕道、机井、排灌工程建设通常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共同使用,单靠个体承包人的力量难以完成,必须由发包方统一组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包方在承包过程中不得违反规定预留或者增加机动地面积,预留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
2.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的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
中国是一个土地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多地少是我们的基本国情,必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为此,国家建立了严格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承包土地是用于农业的土地。承包方必须维护承包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擅自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对土地造成永久性破坏。
这一义务要求承包方在承包经营过程中保护承包地的土地生态及其环境的良好表现和质量。在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生产力的同时,注意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土地质量和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盐渍化,保护和提高土壤肥力。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土地承包法,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承包方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对承包人设定新的义务。
二。土地经营权多长时间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有期限的物权: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原承包期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为30至70年;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种树木的承包期可以延长(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三。承包地被征用怎么办
当国家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时,在该土地上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会消灭。但是,国家征收承包经营的土地,应当给予承包方充分合理的补偿。物权法草案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在承包期内征收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措施应当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和分配,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和其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