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是要签订合同的,那么双方发生纠纷该怎么办呢?
一、建设工程合同
施工合同,又称“基建合同”。它是指中国合同法中的概念。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务完成某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安装,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及时验收工程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它包括建筑安装合同和勘察设计合同。
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施工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一)其对象是特定工程的勘察设计或建筑安装成果;
(2)发包方为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施工单位,承包方为具有建筑勘察设计或建筑安装资质的施工单位;
(3)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严格的计划,并受国家的特殊管理和监督。
二。如何处理施工合同纠纷
1.和解或调解
施工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第三方调解解决。
和解是指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合同产生的争议。调解由当事人以外的调解组织或者个人主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说服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友好解决争议。
通过调解或调停解决争端可以节省时间、仲裁或诉讼费用,并有利于今后的交流与合作。这是当事人解决合同纠纷的首选方式。
但是,这种调解没有法律效力。要看当事人启动调解的诚意,要看达成和解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和解和调解是根据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的。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意志,第三方也不能强行调解。
2.仲裁
建筑合同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具有办案快捷、程序简便的特点和优势。而且进入仲裁程序后,仍然采取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先调解后仲裁,先调解。调解成功达成协议后,仲裁庭将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都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的前提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了仲裁协议,未订立则不能申请仲裁。仲裁协议包括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附于合同的协议。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附于合同的协议被视为与其他条款相分离的独立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确认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合同的境内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争议发生后在境内任何一家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对仲裁机构的选择不存在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限制。
3.诉讼
建筑工程合同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的,合同任何一方,包括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合同诉讼,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履行判决、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即强制执行,即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促使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合同当事人在遇到合同纠纷时,无论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还是诉讼来解决,都要认真考虑对方的态度、双方的合作关系、自身的财力人力等。,并权衡出对自己最有利的纠纷解决对策。
三。如何确定建造合同的管辖权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因此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从民法角度看,施工合同的性质属于合同。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中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是指与不动产直接有关的确权、买卖、互惠、赠与、租赁、征用、拆迁、侵权、毁损等标的物的诉讼案件。在建造合同中,虽然已完成的工作成果构成不动产,但这种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有着本质的区别。
以往司法实践将施工合同纠纷归为不动产纠纷,实行专属管辖,即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施工合同的性质相悖。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从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上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当在施工履行地履行”,也就是说处理这类合同纠纷。
因此,这类纠纷的管辖应根据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即被告住所地和施工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