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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承包方式有哪些,劳务承包的概念

劳务承包方式有哪些,劳务承包的概念

施工的承包方式有哪些?具体承包方式按照承包范围(内

一、劳务承包方式有哪些

承包是指项目业主(一般为招标人)和承包商(一般为中标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形式。承包方式多种多样,受承包内容和具体环境条件的制约。主要类别如下。

根据合同的范围(内容),划分了合同方法。

根据工程承包范围,即承包内容,有四种承包方式:施工全过程承包、阶段承包、专项承包和“建设-运营-移交”承包。

1.施工全过程承包

施工合同全过程也称为“交钥匙”或“总包合同”,即通常所说的“交钥匙”。采用这种承包方式,只要建设单位普遍提出使用要求和完工期限,承包商就可以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询价采购、材料订货、工程施工、生产人员培训,直至竣工投产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总承包,并负责对所有分包任务的全面管理、协调和监督。为了便于施工与生产的衔接,必要时也可以吸收建设单位的部分力量,在承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这种承包方式需要签约双方的密切合作;涉及决策性质的重大问题仍应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决定。这种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各类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优点是可以积累施工经验和充分利用已有经验,节约投资,缩短工期,保证施工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当然,还要求承包商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实力和丰富的组织管理经验。为满足这一要求,国外一些大型承包商往往与勘察设计单位组成一体化承包公司,或进一步扩展到多家专业承包商和设备制造商,形成横向经济联合体。这是近几十年来建筑业发展的新趋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部门、各地方成立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都属于这种性质的承包商。

2.阶段承包

合同的内容是施工过程中某一阶段或几个阶段的工作。如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建筑安装施工等。在施工阶段,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还可以细分为三种方式:

(1)包工包料。即承包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全部人工和材料。这是国际上比较常见的施工承包方式。

(2)部分包材收缩。即承包商只负责提供施工所需的全部劳动力和部分材料,其余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商供应。我国改革开放前,建设单位承包了多年的全部用工和地方物资,由建设单位负责供应统配和部门管理物资以及一些特殊物资,属于这种承包方式。改革后逐渐过渡到包工包料的模式。

(3)包工头不包材料。即承包方只提供劳务,不承担任何材料供应的义务。这种承包方式在国内外建设工程中都存在。

3.特殊承包

专项合同的内容是某一施工阶段的专项工程。因其专业性强,多由相关专业承包商承包,故称专业承包。如可行性研究中的辅助研究项目、工程地质勘察、供水水源勘察、基础或结构工程设计、工艺设计、供电系统设计、勘察设计阶段的空调节系统和防灾系统、施工准备阶段的设备购置和生产技术人员培训、施工阶段的基础施工、金属结构制作安装、通风设备和电梯安装等。

4.建设-运营-移交合同

国际通用名称是bot,即建设-运营-移交的缩写。这是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一种新的带资本的承包方式。程序一般是由大承包商或开发商牵头,与金融界组成财团,就某个项目向政府提出建议和申请,获得建设和运营项目的许可。这些项目一般是大型公共工程和基础设施,如隧道、港口、高速公路、电厂等。如果政府同意该项建议和申请,便会批出建造和营运该项目的专营权给该财团。即由联合体负责资金筹措、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全部工作;建成后,在特许期内运营项目,向用户收取费用,回收投资,偿还贷款并盈利;当特许权到期时,该项目将免费移交给政府。对于项目所在国来说,这种方式可以解决政府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无需举债,也可以解决当地缺乏建设、运营和管理能力等困难。并且不必承担建设和运营中的风险。因此,它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受到欢迎和推广,并有向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扩展的趋势。对于承包商来说,跳出了设计施工的小圈子,实现了项目从前期到后期的全过程总承包,并参与竣工后的运营管理。利润的来源不限于建设阶段,而是延伸到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设备供应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从等待招标的运营模式到主动为政府、业主、联合体提供高级服务,业务范围扩大。当然,这必然会增加风险,所以要求承包商具有高超的融资能力和技术经济管理水平,包括风险防范能力。

二。几种常见的工程款支付方式

有三种主要的合同类型:

(1)基础设施和土木工程。如水利、大坝、运河工程;公路和铁路建设;地下建筑工程(管道、导井和地下通道);桥梁、港口和海岸建筑(码头、栈桥、疏浚防波堤);机场和导弹工程;供水和排水工程;动力工程;模仿历史或景点的古典建筑作品等。

(2)资源型项目。如石油开发、炼油厂、矿山、钢厂、化工厂、化肥厂等。

(3)制造工程。如造纸厂、纺织厂、机械厂等。

三。合同的分类

工程合同可分为总承包、分包、转包、分包、劳务承包和设计施工合同。

总承包合同

项目法人与承包商就某一项目的全部工作直接签订的协议。签订总承包合同需要经过招标、投标、评标、谈判等一系列程序。最后,项目法人和承包商达成共识,签订合同。总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是总承包商和项目法人。项目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只能发生在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商之间。

部分合同

项目法人与各子项目承包商分别签署的子项目协议。每个承包商对项目法人负责。整个项目可以由项目法人或主要承包商之一进行管理和协调。分包具有给予项目法人充分的灵活性、获得最佳专业承包商、缩短工期、节省总承包商分包成本等优点。然而,缺乏管理能力会带来严重的困难和复杂的问题。

分包合同(约)

总承包商与项目法人签订某项工程的总承包合同后,总承包商将工程的一部分或工程的单项工程分包给分包商完成合同。分包合同的双方是总承包商和分包商。项目中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只能发生在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项目法人与分包商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法律关系。但分包商应间接承担总承包商对项目法人的与项目有关的义务。

转包

承包商A将某工程承包给项目法人后,又将该工程分包给承包商B,并与之签订工程合同。分包不同于转包。其特点是承包人A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承包人B,即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项目法人与承包人B之间生效,签订分包合同时,承包人B应向承包人A支付一定的报酬,我国禁止这种分包行为。

劳务合同

也称为雇佣合同。是项目法人、承包商或分包商(甲方)与劳务提供方(乙方)就雇佣劳务人员参与建设项目施工活动而签订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的所有条件的基础上,甲方应根据每个被雇佣人员的劳动量向乙方人员支付相应的报酬。其特点是乙方只获得相应的报酬,不承担甲方的风险,不分享利润。

设计-施工合同

项目法人将设计任务和施工任务委托给一个承包商,也称为总承包或总包。设计-施工合同的特点是节约成本和时间,有利于设计与施工技术的结合,有利于设计与施工的配合。

即建设-运营-移交,即政府通过合同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允许其融资建设和运营特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并允许其通过向使用者收取费用或销售产品来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和赚取利润;特许期结束时,基础设施将免费移交给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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