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提供者责任纠纷中,劳务提供者在用工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发包人和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承包或者分包业务的发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何确定工程承包的连带责任?
一、如何确定工程承包的连带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筑工程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将专业工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除外)或者劳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的活动。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并就分包工程与总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除外,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对于总承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总承包合同对施工单位负责;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对总承包商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就分包工程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确立了分包的含义,即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如果业主直接将单项工程承包给总承包以外的其他单位,那么业主就是直接承包,而不是分包。因此,只要界定为分包,无论是业主指定的分包,还是总承包商同意的业主分包,总承包商都必须与分包商对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所谓业主指定分包,只是在确定分包商的过程中,业主的意志占主导。因业主指定分包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由发包人承担过错责任,最高法院2004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s2/]二。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是什么
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
1.《民法通则》规定,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同时或者先后请求全部或者部分连带债务人或者一人履行其全部或者部分义务,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超过其份额为由提出抗辩。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每一个连带债务人都有清偿未清偿债务的义务,无论他是否应债权人的要求清偿了债务。
2.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共同债务,能够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其目的在于补偿和救济,增加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主要基于合伙、担保、联营、合同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以及上下级关系。所以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中都有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