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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安全事故标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重点安全事故标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记者今天获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印发《化学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明确了40条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判定标准。

通知指出,为准确判断和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两个判断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管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20种情形纳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通过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构成一、二类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和硫化氢气体管道经过厂区(含化工园区、工业园区)以外的公共区域;区域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也有20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通过考核;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测、维修设备设施;车间(库)实际职工人数超过核定人数的;工作(库)室实际滞留和贮存剂量超过批准剂量的;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失效;擅自改变车间(库)用途或非法擅自施工的;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零售点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零售场所使用明火等。(记者蔡燕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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