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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日实施新安全生产法,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

月日实施新安全生产法,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

与新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相比,有许多问题需要认真落实。

作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各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如果它没有履行这些职责,它将被追究责任。

作为生产经营单位,除了熟悉和掌握自身的安全生产职责,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外,还需要熟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知道自己监管如何,哪些不到位,从而监督自己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减少乱执法乱监管现象。

《安全生产法》中与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相关的条款清单

序列号

监督职责目录

条款

一个

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构建

第一条

2

安全生产监管法律的适用范围

文章

论强化和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制度

文章

论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

第七条

论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八条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其相关部门监督协调机制规定

第九条

关于综合监管与部门监管职责分工的规定

第十条

论安全生产标准化职责的制定

文章XI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分工规定

第十二条

10

论各级政府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的职责

第十三条

11

关于追究敌人责任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12

关于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的规定

第十七条

13

国家安全科学管理水平的责任

第十八条

14

国家安全生产表彰奖励职责

第十九条

15

制定安全生产条件、法规和标准的职责

第二十条

16

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办法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17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强化重点行业年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免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六条

18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评估、制定部分重点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措施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19

论国家标准安全评价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20

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2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职责

第三十三条

22

对施工单位危险品建设项目的验收活动和结果进行监督和验证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23

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

24

负责制定需要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目录。

第三十八条

25

制定危险货物管理或废弃危险货物处置规定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26

重大危险源、相关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的备案管理职责

第四十条

27

重大隐患信息及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十一条

28

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

第四十三条

29

重大隐患报告处理责任

第四十六条

30

制定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

31

对分级监管的要求,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按照职责落实。

第六十二条

32

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责任

第六十三条

3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验收禁止行为规定

第六十四条

34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权限规定

第六十五条

35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行为规范规定

第六十七条

36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检查记录的职责

第六十八条

37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相互配合的管理职责

第六十九条

38

重大事故隐患监督处置权规定

第七十条

39

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落实。

第七十一条

40

关于制定相关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要求的职责。

第七十二条

41

论安全生产报告制度的建立和管理责任的落实。

第七十三条

四十二个

制定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制度的职责

第七十六条

43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信息管理职责

第七十八条

四十四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

45

各级政府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的责任

第八十条

46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事故的职责

第八十四条

47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事故报告和处理职责

第八十五条

48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职责

第八十六条

四十九个

负责审查、批准和监督的行政部门的事故责任追究

第八十七条

50

对事故依法调查处理的规定不得阻挠和干涉。

第八十八条

51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定期统计分析。

第八十九条

五十二个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问责规定

第九十条

53

要求被检查验收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或者在安全生产事项检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处罚。

第九十二条

54

对安全评价、认证、检测和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九十一条

55

未依照本法规定保障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的处罚

第九十三条

五十六岁

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责任。

第九十四条

57

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罚款责任。

第九十五条

58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职责。

第九十六条

59

对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培训、考核和任用管理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九十七条

60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九十八条

61

对生产经营单位设施、设备、用品、装置违法管理的处罚。

第九十九条

62

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一百条

63

贴近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职责。

第一百零一条

64

对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

65

对生产经营单位租赁合同和项目管理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66

对同一作业区域内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一百零四条

67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距离和疏散通道管理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六十八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免除或者减轻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法行为责任和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

六十九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70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71

对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

七十二个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73

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行为隐瞒不报、谎报、缓报的处罚责任。

第111条

74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处罚

第一百一十二条

75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76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

第114条

77

行政处罚责任划分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七十八

事故等级标准与重大危险源标准的责任划分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新《安全生产法》违法处罚条款对照

内容:江苏应急与管理;安全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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