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321”东航MU5735 空飞机飞行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加强运输安全生产和危险品运输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年的部署安排,紧盯关键环节,紧盯突出问题,加强道路货物运输重点领域安全管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加强对重点货运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针对道路货运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流于形式、安全生产经营条件较差等问题,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重点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重型汽车及半挂车道路货运企业(以下简称重型汽车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深入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包括:企业是否具备《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条例》确定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安全责任制是否健全并有效落实,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参加了安全评估并考核合格;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载明的经营单位是否与车辆行驶证登记单位一致,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自有停车场是否关闭。
加强对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监管。
针对道路货运从业人员专业知识欠缺、实践能力不强等问题,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监管,严格审查从业资格证书,确保从事剧毒化学品和爆炸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员和押运员取得归类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爆炸物品运输”的从业资格证书。要加强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深入了解企业培训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驾驶人员是否熟悉所载货物的危险特性,是否掌握罐体设备和应急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同时,要督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做好《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指南(试行)》(交运函〔2021〕679号)的推广应用工作,加强重型货车和危险品运输驾驶员的防御性驾驶和应急驾驶培训,切实提高驾驶员对恶劣天气、车辆爆胎、路面湿滑、制动失灵、车辆自燃等情况的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重型卡车的本质安全管理。
针对江苏盐城“44”事故、青海海北“311”事故暴露出的车辆技术问题,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重型货车安全技术管理,全面落实《道路运输标准车辆核定标准》相关要求,严格检查重型货车相关参数配置,严把车辆入口关,防止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重型货车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同时,要督促重型货车经营企业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认真落实车辆日常维护检查制度,规范车辆出车前、行驶中、接车后的技术状况检查,确保车辆转向、制动、轮胎等关键部件齐全有效、状态良好,防止车辆“带病”运行。
加强对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的治理
针对常压液体危险货物槽罐车罐壁厚度不达标、关键安全附件缺失、“大罐小”、罐体泄漏等问题,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常压液体危险货物槽罐车管理工作方案》(交运发〔2021〕35号)的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常压槽罐车管理。在发放或换发常压罐车道路运输证时,要严格检查罐检机构是否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具有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检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发〔2021〕1379号)规定的范围内。同时,要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按照要求委托开展常压罐车罐体检验工作,不得以车辆不在场接受检验、只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的方式非法获取罐体检验报告。发现检验机构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应当及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
加强危险品运输源头安全监管。
针对危险货物非法托运和非法灌装引发的安全风险向运输环节传导的问题,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应急管理部门的协调,推动应急管理部门督促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托运清单、妥善包装和灌装(装)环节“五必查”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托运、充装或者装载;如需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应按规定添加;包装破损或泄漏,罐体封闭装置未封闭的,不得交付运输。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涉嫌未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的,应当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加强电子运单在危险品运输中的应用。
针对危险货物运输电子运单使用不广泛、实施不规范等问题,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单管理的通知》(交办发〔2020〕531号)要求,加快完善省级电子运单系统功能,进一步推进运单电子化。要将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和电子运单系统信息接入省级路网运行监控平台,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联网收费高速公路通行记录提供给电子运单系统,促进运单数据质量提升。同时,要指导辖区周边城市交通运输部门将电子运单使用情况纳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进一步提高电子运单覆盖率。
加强对重点货运车辆运行风险的处置。
针对货车行驶过程中超速、疲劳驾驶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与道路客运车辆碰撞会加重事故危害等问题,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督促指导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加强对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检查,确保功能良好、实时在线、正常使用;配备全程动态监控人员,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监控管理,实时掌握车辆位置和运行状态,及时发现、提醒和纠正驾驶人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及时有效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驾驶员。同时,要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重型货车经营者的定向引导,引导企业督促驾驶人在驾驶时尽量避让道路客运车辆;在长下坡路段刹车失灵的情况下,及时使用应急逃生车道。
加强道路货运安全监管的协同管理
针对部门之间缺乏密切协调、数据共享不畅、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协同监管的通知》(交通发〔2020〕116号)要求,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积极建立健全部门间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时共享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快完善执法协作机制,结合12328运输服务监管热线受理、部门抄告和群众举报的违法案件线索,以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电石、硝酸铵等危险品为重点,加强对道路、货场、港口堆场等危险品生产经营企业周边重点区域的监督检查。,通过检查道路运输证件、运输车辆证件、货物包装标志等手段,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理。
针对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和次生灾害处置不及时的问题,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急预案编制要求》(JT/T 911),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健全完善与危险货物运输特点相匹配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T 617)的规定,车辆应配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和与货物特性相匹配的应急防护设备;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盗窃、丢失、散落、泄漏等事故时,驾驶员和押运员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向公安部门、交通部门和事故发生企业报告,并积极配合专业机构进行救援和处置。
加强典型事故的安全警示教育。
针对近年来浙江温岭“613”、河北浮图峪隧道“523”等重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以及李湛线“96”列车火灾一般铁路交通事故暴露出的车辆非法托运、非法运输、非法包装、超速行驶等突出问题,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典型事故安全警示教育。督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认真查摆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补齐短板,堵塞漏洞,切实落实“四不放过”,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