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十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
将于今年9月1日实施。
为什么要修改?
有哪些重要的变化?
跟普法君一起来看看吧!
这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力度大,涉及条款多,对安全生产法有很大的完善。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安全生产要坚持“三管三必须”,即安全生产必须管行业、管企业、管生产经营。同时,在完善安全生产原则要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明确政府和监管部门责任、强化安全生产防范措施等方面增加了许多新内容。
强化主体责任
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的一大亮点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强化了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强化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类控制度,并根据安全风险分类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为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关爱,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和精神抚慰,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止从业人员异常行为引发事故。
此外,针对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采矿、金属冶炼、危险品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非法转让施工资质、非法分包等突出问题,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也作出了专门规定。
回应社会关切
“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重在总结实践经验,吸取事故教训,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说。
为了加大对平台经济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规定。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本领域特点,建立、完善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履行相关安全生产义务。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通过完善这些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切实解决社会各界对平台经济从业人员安全保障的担忧。”郭对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功能区规模和质量发展迅速,聚集了大量企业,成为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近年来各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一直是个难题,一些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各功能区监管体制不够健全,责任不完全落实,存在政企不分、职责不清、监管不力等突出问题。
为理顺各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依法加强功能区安全生产工作,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名胜区等,,应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授权协助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
严惩违法乱纪者
值得注意的是,安全生产法修订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止”的问题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在现有罚款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并设立了新的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同时,加大对严重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力度,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取缔相关责任人职业。
此外,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加强了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同时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收集、共享、运用和公开,并在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公开曝光, 从而加强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加强监督管理
加强监督管理也是安全生产法修订的重要内容。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完善了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名胜区等。,应当明确规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要求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准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通过完善事后评估制度,督促落实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坚决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郭对说:
考虑到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此外,一些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如以经济处罚代替责任追究,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这次修正案还增加了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这些规定为人民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打击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郭对说:
来源:广东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