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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4月28日,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建造办公楼、传达室的建筑工程承

1996年4月28日,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建造办公楼、传达室的建筑工程承

1996年4月28日,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建造办公楼、传达室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工程期限从l996年4月28日开工至l996年7月28日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确保合格,力争优良;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按补充协议办理。补充协议规定:传达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算工程款;办公楼主体完成一层时支付工程款30%,屋面工程完成时支付工程款30%,竣工验收结算后,留尾款40%在半年内付清。该工程于当年5月开工,同年lo月底竣工,所耗资金全部向银行贷款,但建材有限公司却未按补充协议规定支付工程款。 建筑公司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并要求对原告建造的价值88.9万元的办公楼、传达室及水泥路面享有留置权,在拍卖后优先支付原告的工程款。

(1)请问对于该建筑公司因工程款纠纷的起诉,法院应否予以保护?

(2)通常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是什么?

(3)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有哪几种?

正确答案:

(1)法院应予以保护。因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属于有效合同。原告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但被告未按规定支付工程款,属违约行为。现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合法合理,法院应予以保护。(2)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条件是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并符合合同要求,经验收质量合格。 (3)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主要分为按月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分段结算以及双方议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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