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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法规

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法规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和形象。保障饮水安全是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权利的体现,是维护人的健康生命的必要条件,因而也是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指标。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保护好饮用水水源,发布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它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第二条)工作。按照不同的水质功能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第三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明确规定的水质要求(第四条)(详见附录1.4)
在饮用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Ⅱ类标准(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第九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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