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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无障碍设计一般规定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一般规定

1、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无障碍设计规范》)第5 章规定执行。

2、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坡道的坡度、宽度及其在不同坡度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7.2.4 条、7.2.5条规定。

3、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7.1.3 条规定。

4、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最小宽度,大型公建≥1.80m,中小型公建≥1.50m,居住建筑≥1.20m. 5、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7.4.1 条规定。

6、配备电梯的公共建筑和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必须设无障碍电梯。

7、公共厕所和专用厕所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分别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7.8.1 条和7.8.2 条规定。

8、设有观众席的公共建筑,应设轮椅席位……

9、设有客房的公共建筑应设无障碍客房,其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7.10.1 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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