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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质量的控制规定

施工过程质量的控制规定

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对工程所有部位和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的工程设备的质量进行自检,并按规定向监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

2、监理机构应采用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以及对材料、构配件、试样等进行抽检的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应及时对承包人可能影晌工程质量的施工工法以及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发出调整、制止、整顿直至暂停施工的指示。

3、监理机构应严格旁站监理工作,特别注重对易引起渗漏、冻融、冲刷、汽蚀等部位的质量控制。

4、单元工程(或工序)未经监理机构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承包人不得开始下一单元工程(或工序)的施工。

5、监理机构发现由于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以及施工设备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质量事故时,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必要时,责令其停工整改。

6、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环境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时,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停工整改。

7、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处理措施或遗留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和拍照,保存好照片或音像片等相关资料。

8、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供货人组织的技术交底会议;监督承包人按照工程设备供货人提供的安装指导书进行工程设备的安装。

9、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设备启动程序并监督承包人进行设备启动与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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