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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方开挖一般规定

石方开挖一般规定

(1)承包人应根据地形、地质、开挖断面及施工机械配备等情况,采用能保证边坡稳定的方法施工。若地质情况适合时,应采取预裂、光面爆破开挖边坡。

(2)石方爆破作业应以小型及松动爆破为主,严禁过量爆破,并应在事前14d制定出计划 和措施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采用大爆破施工。当确需进行大爆破施工时,承包人应严格按《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033—95规定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并于爆破施工前28d交监理工程师审批。

(3)承包人应就爆破器材的存放地点、数量、警卫、收发、安全措施及必要的工艺图纸编制报告,并应在爆破器材进入工地前28d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时将运入路线和时间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待取得通行证后方可将爆破器材运人工地保管。

(4)承包人应确定爆破的危险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人、畜、建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受到危害和损坏。在危险区的边界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建立警戒线,显示爆破时间的警戒信号,在危险区的入口或附近道路应设置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人员在爆破时进入危险区。

(5)由于爆破引起的松动岩石,必须清除。当属于超挖工程量时则不予计量。

(6)石方路堑的路床顶面标高,应符合图纸要求,高出部分应辅以人工凿平,超挖部分应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材料回填并碾压密实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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