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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模板荷载及容许应力规定

钢模板荷载及容许应力规定

第1条组合钢模板承受的荷载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和组合。

第2条组成模板结构的钢模板、楞条和支柱应采用组合荷载验算其刚度,其容许挠度应符合规定。

第3条组合钢模板所用材料的容许应力,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的有关规定取用。并应根据组合钢模板的新旧程度、荷载性质和结构不同部位,乘以系数1.0~1.25.

第4条钢楞所用矩形钢管与内卷边槽钢的容许应力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取用;容许应力值不应提高。

第5条当验算模板及支承系统在自重与风荷载作用下抗倾倒的稳定性时,抗倾倒系数不小于1.15.风荷载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有关规定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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