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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测量记录填写要求

定位测量记录填写要求

1.定位测量记录填写要求:

(1)应把被定位的单位工程与周围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概括性地画出平面示意图,标注间隔距离尺寸,注明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拟建建筑物字样,在平面图右上角空白处画个方位图表示拟建建筑物的朝向,并应注明引入水准点的位置及编号、基准点的位置;

(2)引入水准点绝对标高、相对标高及建筑物(±0.00)的相对标高均应填写清楚,其中:建筑物(±0.00)的相对标高为±0.00,绝对标高为设计标高;引入水准点的相对标高=引入水准点的绝对标高―建筑物(±0.00)绝对标高;

(3)定位依据:应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定点文件或按建设单位提供的水准点进行放线定位。

2.施工单位对单位工程放线定位时一定要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代表在场,双方应认真研究规划部门的规划定点文件,对文件内有关该工程的要求,必须严格执行,最后需经施工、建设、监理、设计在测量记录内签章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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