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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不合格项目处理管理办法

工程不合格项目处理管理办法

1编制依据
集团公司、省公司有关技术规范、设计资料、验评标准等。
2.不合格项内容
l凡是设备、材料和工程项目,在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中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被评为不合格项目。
l质量体系要素偏离质量体系文件的要求。
l凡是设计文件不符合设计规范、施工规范以及设备资料要求的项目。
3运行程序
3.1不合格项处理,一般分口头通知和文件通知两级,口头通知指一般不合格项,由工程部或质检部门或监理部提出,通知受理单位质检部门或设计代表处理。当口头通知无效,或不合格项较大时,才用文件通知,通知单附后。
3.2不合格项处理,可分提出、受理、处置、验收四个程序,其要求如下:
l提出
A施工单位发现不合格项,首先由施工单位向工程部和监理部提出报告,说明不合格项发生的情况原因与标准差异的大小,并提出建议采取的修复方案等内容。报告应在不合格项发现后3日内提出。
B如不合格项建设单位发现,应由建设单位向监理部和有关制造厂、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不合格项问题、原因、建议改进措施,令其处理。
C如不合格项为监理发现,应由监理部向建设单位和有关制造厂、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不合格项问题、原因、建议改进措施,令其处理。
D如不合格项为制造厂或设计单位发现,发现单位应提出不合格项通知单(包括内容、原因及处理意见),并由建设单位转发受理单位。
E为了使不合格项目通知单运行正常,一般提出单位应和受理单位双方质检部门先行联系,当各方意见不一致时,由建设单位会同监理部研究后裁定。
l受理
A受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在3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交建设单位和监理部,经审核后,必须在3日内转交处理单位,并进行处理。
B受理单位在收到不合格项通知后,虱待处理阶段,当属停工处理类别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若强行进行,工程部和监理部有权令其停工。
l处置
A受理单位在处处置前,应将处置办法及措施报建设单位和监理部,经核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处置完后填写处置记录,包括时间、方法、质量验评,交监理部验收。
B处置中如发现措施不当,必须另修改办法的措施,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C处置方法有返工、返修、拒收、报废、改作他用、让步接收等。
D当不合格项不形成缺陷,不影响使用时,责任单位可提出让步申请,经工程部和监理部同意后让步接收。
l验收工作一般应在接到处理报告后3日内进行,否则受理单位可安排下道工序施工。
4其他事项
l当同一类不合格项,几个规范规定标准不一致时,应提请工程部和监理部进行处理。
l有关不合格项处理增加的费用,按有关承发包合同要求处理。
l不合格项构成事故时,应按质量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l不合格项处理不能代替设计变更通知单。不合格项属设计问题时,按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执行。
l当处理项目中,涉及第三方时,在处理栏中,必须有第三方的会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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