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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领取审批制度

爆炸物品领取审批制度

1、民爆物品的领取仅限于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并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证”的当班专职爆破员领取。
2、爆破员凭《爆炸物品领料单》报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审批,主管安全领导凭当班生产任务审批使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和品种。
3、民爆物品由爆破员、安全员共同领取。领取的数量、品种必须如实输入民爆信息系统,并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上登记签字,保管员方准允许出库。
4、《爆炸物品领料单》由单位主管安全领导负责保管填写,发放领料单必须写明时间、票据编号、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大、小写),并由领取民爆物品的当班爆破员签字。领料单一式两分,存根联自行留存,另一联由爆破员交保管员作为发放民爆物品的凭据。
5、无《爆炸物品领料单》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保管员不得发放民爆物品。非专职爆破员、安全员领取爆炸物品,保管员不得发放民爆物品。爆破员未持“IC卡”或人、证、岗不一致的,保管员不得发放民爆物品。未履行登记签字手续的,保管员不得允许出库。炸药、雷管未分开携带的,保管员不得允许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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