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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环境保护的规定

施工环境保护的规定

1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编制施工环境管理和保护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避免对施工区域的植物和建筑物等的破坏。

3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中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尽量避免对植被的破坏并对受到破坏的植被及时采取恢复措施。

4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处理和利用废渣,防止任意弃渣造成的环境污染、影响河道行洪能力和其他承包人的施工。

5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废油的控制,并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6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应有序放置。

7工程完工后,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理场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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