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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下列关于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下列关于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法律规范制定的机关地位越高,法律效力的等级越高
  • B、同一机关按照相同程序就同一领域制定的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后法优于前法”
  • C、同等地位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法律效力相等
  • D、被授权的下级国家机关制定的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法律效力低于授权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等级效力是指法律体系中不同渊源法律形式的法律在规范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法律效力的等级首先决定于其制定机构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一般说来,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也就越高。特别授权的场合除外。在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等级高于按照普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当同一制定机关按照相同程序就同一领域问题制定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时,后来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先前制定的法律规范,即“后法优于前法”。同一主体在某领域既有一般性立法又有特殊立法时,特殊立法通常优于一般性立法,即所谓“特殊优于一般”。国家机关授权下级国家机关制订属于自己职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时,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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