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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6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预付款,7月5日乙公司将采购物品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6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预付款,7月5日乙公司将采购物品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6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预付款,7月5日乙公司将采购物品送至甲公司处,但在6月3日,甲公司获取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届时不能履行合同,6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预付款,此时甲公司可以行使(  )。
  • A、后履行抗辩权
  • B、不安抗辩权
  • C、同时履行抗辩权
  • D、撤销权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故应选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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