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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自2008年1月至2012年10月一直在某安装工程公司工作,2012年10月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自2008年1月至2012年10月一直在某安装工程公司工作,2012年10月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自2008年1月至2012年10月一直在某安装工程公司工作,2012年10月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王某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王某离职前月工资8000元,所在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00元,该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元的经济补偿。
  • A、12万
  • B、9万
  • C、4万
  • D、3万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且第二十八条规定:除二十四、二十六以及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因此,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王某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然而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
    因此,王某在2008年1月至2012年10月应当得到经济补偿,补偿时间为5年,月工资按照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最终补偿金额为:5×3×200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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