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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闲置不用的工程设备出售给乙,双方约定3天后交付设备,次日,甲又将该设备卖给丙,并向丙交付了该设备

甲将闲置不用的工程设备出售给乙,双方约定3天后交付设备,次日,甲又将该设备卖给丙,并向丙交付了该设备

甲将闲置不用的工程设备出售给乙,双方约定3天后交付设备,次日,甲又将该设备卖给丙,并向丙交付了该设备。经查,丙不知甲与乙之间有合同关系。关于甲、乙、丙之间的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甲与乙、丙之间的合同均有效
  • B、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无效,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 C、甲与乙、丙之间的合同均无效
  • D、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先生效后失效,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物权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特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甲与乙的买卖 合同有效,只是该工程设备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由于债具有相容性,在一个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存在几个债权债务关系。甲享有该设备的所有权,在已经交付了设备的情况下,甲有权与丙签订买卖合同。虽然,甲存在一套设备 卖给两个当事人的情况,但每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甲是设备的所有人,其和丙签订合同出卖自己的设备并交付了设备,丙因此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同时,由于甲无法向乙履行买卖合同交付标物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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