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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原定2016年10月20日竣工,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延至2016年11月20日竣工,但在20

某工程原定2016年10月20日竣工,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延至2016年11月20日竣工,但在20

某工程原定2016年10月20日竣工,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延至2016年11月20日竣工,但在2016年11月因法规的变化导致工程造价增加200万元,工程合同价款应( )。
  • A、不予调整
  • B、调增100万元
  • C、调增160万元
  • D、调增200万元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d,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d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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